Q: 員工無理由曠職三天,公司開除員工,要怎麼做才不會違法勞基法?公司要開除員工,公司若開非自願離職書,離職員工會不會拿去做不適當之用處??
A:
[quote:7bd77ac5ef="劉 先生/小姐"]員工無理由曠職三天,公司開除員工,要怎麼做才不會違法勞基法?公司要開除員工,公司若開非自願離職書,離職員工會不會拿去做不適當之用處??[/quote:7bd77ac5ef]
ANS:
一、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規定之事由(勞工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3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6日),懲戒解僱勞工的情形,不屬於《就業保險法》規定的勞工「非自願離職」情況。
二、本件案例情況,公司(雇主)係以員工(勞工)「無(正當)理由(連續)曠職3日」(員工依契約應到職上班日連續3日無正當理由曠職)懲戒解僱該員工,公司不應因該員工懇求而不實製作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以免公司(及承辦人員)日後發生不測的法律責任損害之虞。
三、建議:本案公司以《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規定之事由懲戒解僱該員工,公司至少要保存「1.該員工無正當理由連續3日曠職」及「知悉該懲戒解僱事由後30日內已通知該員工解僱(口頭或書面)」的證據資料(物證或人證),以備日後證明需要之用。
廖信憲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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