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論壇

首頁 / 法律論壇
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員工要離職,卻要公司開非自願離職是對的嗎

員工要離職,卻要公司開非自願離職是對的嗎


劉OO 發問於 2015-06-09 | 花蓮 |

Q: 員工無理由曠職三天,公司開除員工,要怎麼做才不會違法勞基法?公司要開除員工,公司若開非自願離職書,離職員工會不會拿去做不適當之用處??

瀏覽人數:2594

A:  [quote:7bd77ac5ef="劉 先生/小姐"]員工無理由曠職三天,公司開除員工,要怎麼做才不會違法勞基法?公司要開除員工,公司若開非自願離職書,離職員工會不會拿去做不適當之用處??[/quote:7bd77ac5ef]

ANS:
一、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規定之事由(勞工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3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6日),懲戒解僱勞工的情形,不屬於《就業保險法》規定的勞工「非自願離職」情況。

二、本件案例情況,公司(雇主)係以員工(勞工)「無(正當)理由(連續)曠職3日」(員工依契約應到職上班日連續3日無正當理由曠職)懲戒解僱該員工,公司不應因該員工懇求而不實製作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以免公司(及承辦人員)日後發生不測的法律責任損害之虞。

三、建議:本案公司以《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規定之事由懲戒解僱該員工,公司至少要保存「1.該員工無正當理由連續3日曠職」及「知悉該懲戒解僱事由後30日內已通知該員工解僱(口頭或書面)」的證據資料(物證或人證),以備日後證明需要之用。

廖信憲律師

返回

隨時取得最新企業法規訊息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