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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要離職公司卻要我歸還部份薪資

要離職公司卻要我歸還部份薪資


張OO 發問於 2015-06-08 | 台北 |

Q: 我去年九月於任職的補習班從兼職轉正職 當時的主管跟我說因為合約還在修改 沒跟我簽合約, 薪資部份也告知我不含簽約獎金, 今年當時主管離職, 向新任主管於五月即告知要離職 6月2日提交離職申請書,新任主管告知我 前任主管雖沒跟我簽約,但因我有拿年終,視為正職簽約員工, 依照我到職日需8月才能離職, 如要提早,需歸還所謂任滿補償金 每月2000, 想請問這合理嗎? 我該如何自保 . 由於這是在詢問我是否願意留下,我拒絕後才跟我說 這部份我有可以申訴的部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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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quote:081af5a5ad="張 先生/小姐"]我去年九月於任職的補習班從兼職轉正職 當時的主管跟我說因為合約還在修改 沒跟我簽合約, 薪資部份也告知我不含簽約獎金, 今年當時主管離職, 向新任主管於五月即告知要離職 6月2日提交離職申請書,新任主管告知我 前任主管雖沒跟我簽約,但因我有拿年終,視為正職簽約員工, 依照我到職日需8月才能離職, 如要提早,需歸還所謂任滿補償金 每月2000, 想請問這合理嗎? 我該如何自保 . 由於這是在詢問我是否願意留下,我拒絕後才跟我說 這部份我有可以申訴的部份嗎?[/quote:081af5a5ad]

ANS:
一、本件案例情形,爭執重點在於勞資雙方有無合意約定「最低服務年限條款(到職日起8個月)」?依案例所述情況,勞資雙方似無合意約定「最低服務年限條款」之情形,則勞工自請離職終止勞動契約,勞工不負賠償責任。

二、退步言之,縱令有證據證明勞資雙方有合意約定「最低服務年限條款」者,亦應審究該約定「最低年限服務條款」是否具備「必要性」及「合理性」,否則難認有法律上的效力。依案例所述情況,未提及資方有對勞方施以提升職業技能的措施花費,資方要求勞方給付所謂的「任滿補償金每月2,000元」,應不可取。

廖信憲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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