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請問如果在FB或部落格分享品牌的 是否侵權或違法。
例如,在FB 或部落格中 分享品牌時,附上該品牌的官網網址連結、但使用自己拍的商品照片(非使用其官網的照片)、文中有提及品牌名稱。以上行為是否違法呢??
分享官網連結、使用自己拍的照片、提及品牌名稱是否侵權或違法。
謝謝您
律師
A:
一、單純分享品牌之文章提及商標,若非以行銷為目的,或未將商標用於與商品相關之商業文書或廣告,尚不符合商標法第5條之「商標之使用」,無侵害商標權之虞。
二、商標圖案如果有原創性,亦可受著作權保護。文章中若非單純以文字形容商標,而是將商標圖案貼在網路文章中,則涉及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款「重製」及第10款「公開傳輸」。
商標圖案放置於網路為公開傳輸,依著作權法第65條規定,若為合理使用則不構成著作權侵害,是否為合理使用要考量:(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二)著作之性質。(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個人使用之重製,依著作權法第51條規定,個人或家庭非以營利為目的,允許合理範圍內之使用。是否為合理使用仍要參考上述著作權法第65條的四項判斷標準。
一般而言,以文章分享品牌若不涉營利目的且對商標圖案之著作之市場價值無負面影響,可能認定為合理使用。
三、分享官網連結,雖然網站中的文字及照片可能受著作權保護,然而,僅複製網址於自己文章,方便他人連結進入該官網,不涉著作權侵害。 但若明知所連結之網站中含有侵害著作權之內容,則轉貼該網站之網址亦可能被認定為是侵害公開傳輸權行為的幫助犯。
自行拍攝商品照片放至於網路上之文章,是否涉及著作權侵害,首先要判斷商品本身是否受著作權保護。
依經濟部之函釋:『皮包、皮件、衣服、褲子等服飾、配件產品,如係僅具有實用性之物品,或係以模具製作或機械製造可多量生產之「工業產品」,即非著作權法所稱之著作,從而,其「款式」並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三、至於所詢服飾、配件上之圖形、線條、格紋、條紋等圖樣或花紋,若具原創性者,則可能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美術著作」。』
如果拍攝之商品上之圖樣或花紋受著作權保護,則自行拍攝商品照片放至於網路上,則涉及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款「重製」及第10款「公開傳輸」,是否有侵害著作權之判斷如同上述第二點之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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