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本人服務的公司,當有人員離職時均是以口頭方式向公司代表人請辭,公司從來不會開離職證明給離職
員工,也不給將離職員工提出書面辭呈(即填寫離職申請書) ,但是在新進員工階段公司又會主動要求新
進員工填寫其個人之人事資料並繳交任職同意書(類似對任職職務之同意)。
基於以上之情況(員工以口頭方式向公司請辭、公司從不開離職證明、員工無填寫離職申請書、員工須繳
交任職同意書及其人事資料), 想向 律師請教:
(1)當我(已離職)無有積欠服務公司任何財務情況下,是否有必須確認雙方勞動契約已終止之必要;如無 ,
則是否會留下把柄給公司可操作之機會(因公司可用無故曠職3日以解除勞動契約,但已離職員工並無
此類似機會)。
(2) 如我以存證信函方式向服務公司說明我已於某日在公司向公司代表人以口頭方式請辭並獲准於某日起
離職之事實,如公司對此事實有異議,則請於一定時間內以書面提出異議,否則日後不得再有異議;
只是不知以上述方式(存證信函要求確定勞動契約已終止)在法律上是否可當雙方勞動契約已終止之證
據。
謝謝 律師的答覆。
A:
[quote:589ef3b7d5="鄭 先生/小姐"]律師您好:
本人服務的公司,當有人員離職時均是以口頭方式向公司代表人請辭,公司從來不會開離職證明給離職
員工,也不給將離職員工提出書面辭呈(即填寫離職申請書) ,但是在新進員工階段公司又會主動要求新
進員工填寫其個人之人事資料並繳交任職同意書(類似對任職職務之同意)。
基於以上之情況(員工以口頭方式向公司請辭、公司從不開離職證明、員工無填寫離職申請書、員工須繳
交任職同意書及其人事資料), 想向 律師請教:
(1)當我(已離職)無有積欠服務公司任何財務情況下,是否有必須確認雙方勞動契約已終止之必要;如無 ,
則是否會留下把柄給公司可操作之機會(因公司可用無故曠職3日以解除勞動契約,但已離職員工並無
此類似機會)。
(2) 如我以存證信函方式向服務公司說明我已於某日在公司向公司代表人以口頭方式請辭並獲准於某日起
離職之事實,如公司對此事實有異議,則請於一定時間內以書面提出異議,否則日後不得再有異議;
只是不知以上述方式(存證信函要求確定勞動契約已終止)在法律上是否可當雙方勞動契約已終止之證
據。
謝謝 律師的答覆。[/quote:589ef3b7d5]
ANS:
一、不定期勞契約係僱傭契約,受僱人(勞工)依《民法》第488條第2項規定,得隨時終止契約(自請離職);又,勞工自請離職,依《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2項規定:「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16條第1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勞工自請離職負有通知雇主的「預告義務」。
二、勞動契約的勞工自請離職(終止契約)的意思表示,可以口頭或書面向雇主表示,無需經雇主同意。勞工自請離職(終止契約),為保存證據起見,可以用「存證信函」方式為之。
三、又,依《勞動基準法》第19條規定:「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併此敘明。
廖信憲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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