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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故扣薪


劉OO 發問於 2015-06-05 | 台北 |

Q: 你好~
請問公司未經過本人同意無故扣薪並連加班費也未給予該如何處裡?
沒有被懲處或相關公文顯示該員有任何過失),該員是否有權請求資遣?
之前有積欠薪資是否可要求一併取回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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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劉先生/小姐,您好
一、按「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26條定有明文。
二、承上,爰依上開條文規定,業已明確規範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甚明。是以,倘依 台端所述,雇主無故扣薪之行為業已違犯上開條文無虞。
三、次按「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四、再按「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勞基法第14條第2項、第4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五、是以,按 台端所述,雇主有積欠薪資或未給予加班費等情,業已違犯上開條文規定,台端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六、又按「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前項所定資遣費,雇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三十日內發給。」勞基法第17條復定有明文。
七、衡諸上開 台端所述之情況,台端得依上開條文向雇主請求資遣費無虞。雇主亦需於終止勞動契約後三十日內給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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