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請問:如果原告控告被告民事損害賠償,最後因原告舉證不足,法官宣判不成立,則被告是否可以反過來告對方損害賠償?
A:
您好
依民法規定,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之要件為:
1.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2.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由於向法院提告為人民之權利,並無任何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亦無「違法保護他人之法律」,故被告無由向原告主張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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