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很冒昧的請教您,我就職四年的公司今天突然拿了ㄧ份員工手冊給我們簽名,並要求簽完不能帶回,如果有需要只能在公司瀏覽,想問這樣是合法嗎?既然是ㄧ些請假休假規定為什麼不能ㄧ式兩份給我們ㄧ份?如果不能給副本我可以要求不簽嗎?因為公司人數少於十人,今天突然要求我們簽名並不得留複本,越是這樣我越覺得詭異,請問您我可以要求ㄧ式兩份嗎?因為雇主堅持他問過律師我們不能留底,請問我真的不能要求複本嗎
A:
一、按目前法院實務認為:企業為方便管理員工而將各種工作條件整理、統一,訂定規範員工之勞動條件即稱之為工作規則,其法律性質除非當事人有反對之意思表示外,應屬於僱傭契約內容之一部,勞工與雇主間之勞動條件依工作規則所規定之內容而定,已成為勞工與雇主間均有合意之一種事實上習慣,且雙方均受工作規則拘束,不論勞工是否知悉工作規則之存在及其內容,或是否予以同意,均當然適用工作規則。
二、再按〈勞基法施行細則〉第37條第1項規定:雇主於僱用勞工人數滿30人時應即訂立工作規則,並於30日內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又同法第38條規定:工作規則經主管機關核備後,雇主應即於事業場所內公告並印發各勞工,此一併敘明。
三、依來文所述,其中所指「員工手冊」其性質應與法院及〈勞基法〉中之「工作規則」相同。另 貴公司員工人數少於10人,僅係該工作規則是否送主管機關核備之問題,今公司主張「不得留複本」恐有違〈勞基法施行細則〉第38條及僱傭契約之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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