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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時發生意外造成公司損失,關於賠償...


應OO 發問於 2015-05-26 | 高雄 |

Q: 如題,我是幫忙檢視貨品的缺點問題,當天檢視完畢後要拿至指定處放置,
由於我又因為感冒吃藥,精神有點恍惚,所以沒注意到腳邊的椅子腳而絆倒...,
手中的貨品就這樣翻倒在地,造成部分貨品斷裂或損傷,
公司要求我要負擔30%的損失,我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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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如題,我是幫忙檢視貨品的缺點問題,當天檢視完畢後要拿至指定處放置,
由於我又因為感冒吃藥,精神有點恍惚,所以沒注意到腳邊的椅子腳而絆倒...,
手中的貨品就這樣翻倒在地,造成部分貨品斷裂或損傷,
公司要求我要負擔30%的損失,我該怎麼辦?


ANS:
一、受僱勞工執行工作而因過失致資方所有財物毀損(受有損害),依《民法》第227條第2項規定,勞工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本件勞工抱病(感冒)上班工作,如雇主知情而要求勞工繼續上班工作,依《民法》第217條規定(被害人資方與有過失),法院得減輕(加害人勞工)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三、依案例情況,本件資方似無《民法》第217條所定「與有過失」的情形,則在法律上勞工應負完全損害賠償責任。本件資方要求勞工賠償損害額的30%,對勞工尚無不利。

廖信憲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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