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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已經預告資遣,但不給謀職假

已經預告資遣,但不給謀職假


蔡OO 發問於 2015-05-26 | 屏東 | 服務業

Q: 律師你好

我從事服務業快一年(未滿一年),在2015年3月被預告5月底要資遣,我跟主管提出要某職假,主管說要證明,我說好,可是時間到了,公司以人手不足為由,不給某職假,說離職時會把兩天的某職假的薪水給我。

請問這樣公司有違法嗎?某職假以5月21日~5月31日(以一星期可以請兩日某職假),這樣到底有幾天某職假?
公司有預告要資遣卻只願意付兩天薪水(某職假)這樣做法是否正確,請律師幫我解答一下,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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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quote:9be07a4508="蔡 先生/小姐"]律師你好

我從事服務業快一年(未滿一年),在2015年3月被預告5月底要資遣,我跟主管提出要某職假,主管說要證明,我說好,可是時間到了,公司以人手不足為由,不給某職假,說離職時會把兩天的某職假的薪水給我。

請問這樣公司有違法嗎?某職假以5月21日~5月31日(以一星期可以請兩日某職假),這樣到底有幾天某職假?
公司有預告要資遣卻只願意付兩天薪水(某職假)這樣做法是否正確,請律師幫我解答一下,謝謝[/quote:9be07a4508]
蔡先生/小姐,您好
一、按「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依據 台端所述情形,雇主係於民國(下同)104年3月向 台端預告5月31日終止勞動契約,符合上開條文規定無虞。
三、次按「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勞基法第16條第2項定有明文。
四、台端自 接到雇主終止勞動契約預告後,為尋求其他職缺,得於上班時間內請假外出,每週二日。倘依 台端表示以104年5月21日至同年月31日止,台端請假外出求職最多應可請假四天。
五、另,依據上開條文規定,台端請假外出求職期間之工資,雇主仍須給付為宜。
六、按「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勞基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再按「前項所定資遣費,雇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三十日內發給。」勞基法第17條第2項復有明文規定。
七、承上,台端工作未滿一年,雇主仍須依照比例給付資遣費,並於勞動契約終止後30日內(即104年6月30日前)給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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