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我們收到本票裁定 目前提出抗告 但別人說不會成立 應該要提出債權不存在 但是本票確實是我先生開的 因為在102年我先生被朋友帶去大陸南寧。說有投資機會 他可以先借我們錢 但是要開本票給他 我先生信以為真 就開本票給他了 後來才發現是老鼠會吸金 我們在去年年底提出詐欺告訴 告他朋友的上線 因為錢是上線收走了 但那個上線也有別人告他 檢察官去搜索 我們的錢被沒收了(那個上線承認 被收走的錢 有我們的錢) 我們的案子尚在審理中 沒想到他朋友就把本票拿去裁定了 我們提抗告或提債權不存在會成立嗎? 一定要付錢嗎? 有沒有其他方法可以幫助我們呢?彰化簡易庭有一個和我們一樣的案子 (103彰簡329) 他是提損害賠償 我們也可以嗎? 會成立嗎?我們提的詐欺告訴會成立嗎?請幫幫我們。謝謝您
A:
[quote:9162867ea3="邱 先生/小姐"]您好:
我們收到本票裁定 目前提出抗告 但別人說不會成立 應該要提出債權不存在 但是本票確實是我先生開的 因為在102年我先生被朋友帶去大陸南寧。說有投資機會 他可以先借我們錢 但是要開本票給他 我先生信以為真 就開本票給他了 後來才發現是老鼠會吸金 我們在去年年底提出詐欺告訴 告他朋友的上線 因為錢是上線收走了 但那個上線也有別人告他 檢察官去搜索 我們的錢被沒收了(那個上線承認 被收走的錢 有我們的錢) 我們的案子尚在審理中 沒想到他朋友就把本票拿去裁定了 我們提抗告或提債權不存在會成立嗎? 一定要付錢嗎? 有沒有其他方法可以幫助我們呢?彰化簡易庭有一個和我們一樣的案子 (103彰簡329) 他是提損害賠償 我們也可以嗎? 會成立嗎?我們提的詐欺告訴會成立嗎?請幫幫我們。謝謝您[/quote:9162867ea3]
您好:
一、開立本票給對方,有二種法律關係,為了某個原因(例如借貸、付貨款、賠償‧‧‧‧)而開立本票,包括了「原因關係」、「本票的票據關係」。
二、如果對方收受本票(本票沒有轉給第三人的情形)沒有原因關係,就算對方聲請本票裁定,發票人仍然得向法院提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訟」,以沒有原因關係為依據,主張這張本票是沒有原因關係的。此時,對方就要提出證據,證明有原因關係,這張本票才會能夠被執行的。
三、因此,在本案例,除了應提出的刑事告訴外。最好是提出民事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主張是被詐欺而開立的,並沒有原因關係,本票是沒有原因關係,所以不能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的。供予參酌,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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