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頂讓一間寵物美容店


陳OO 發問於 2015-05-20 | 台北 |

Q: 請問
最近我與對方簽了合約
合約內容
第一條 甲方同意以新台幣 元整,將店家 所有生財器具全數讓渡予乙方,並讓乙方於此有營業之權利
第二條 雙方簽約時,乙方就甲方所有的營業設備暨生財器具須當場清點且簽收。
第三條 於民國104年5月 日前店家若有任何積欠相關資金,稅金及借貸全權由甲方負責,民國104年5月 日之後的稅金全權皆由乙方負責。

若有為上述任何一條均屬違約,乙方有拿回頂讓金之權利,甲方不得有任何意義。
上開條件均為雙方同意,口說無憑,立本契約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乙份以昭信守。

這份合約104/05/04簽的 並且先付訂金

但對方在簽這份約的時候並沒有讓我們點收物品
且也沒在次合約上寫 幾日前算他們幾日後算我們。
只有口頭說5/16後就是我們接手管理

但是東西清點合約明明是寫 簽約時應該讓我們清點
但是對方卻說要我們付完尾款才給我們清點
於是我們要解除這份合約 對方卻不願歸還訂金
請問我們可以用哪條法律告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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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quote:0e1afadbd4="陳 先生/小姐"]請問
最近我與對方簽了合約
合約內容
第一條 甲方同意以新台幣 元整,將店家 所有生財器具全數讓渡予乙方,並讓乙方於此有營業之權利
第二條 雙方簽約時,乙方就甲方所有的營業設備暨生財器具須當場清點且簽收。
第三條 於民國104年5月 日前店家若有任何積欠相關資金,稅金及借貸全權由甲方負責,民國104年5月 日之後的稅金全權皆由乙方負責。

若有為上述任何一條均屬違約,乙方有拿回頂讓金之權利,甲方不得有任何意義。
上開條件均為雙方同意,口說無憑,立本契約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乙份以昭信守。

這份合約104/05/04簽的 並且先付訂金

但對方在簽這份約的時候並沒有讓我們點收物品
且也沒在次合約上寫 幾日前算他們幾日後算我們。
只有口頭說5/16後就是我們接手管理

但是東西清點合約明明是寫 簽約時應該讓我們清點
但是對方卻說要我們付完尾款才給我們清點
於是我們要解除這份合約 對方卻不願歸還訂金
請問我們可以用哪條法律告他??[/quote:0e1afadbd4]
您好:
一、原則上,這種讓渡契約,主要性質還是屬於生財器具買賣為主性質的無名契約類型。
二、依題意,若簽約時對於有交付標的物的義務,然其拒絕給付,可能有給付遲延的情形,此時台端可以催告其履行,若其仍以其他理由拒絕,台端得主張解除契約請求返還所交付之訂金。
三、依契約即可主張權利了。供予參酌,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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