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你好:我是開冷氣行的,公司有一名員工,做了一年多,常常臨時就請假,一通line就傳說要請假,也不管雇主是否同意,就不來,而當日公司的工作排程都已排好,打亂了很多事情,事後卻又拿出證明,已經提醒他多次他還是照做,今日他又一封line傳來說他只做到今天,而這段期間為公司最為繁忙時期,造成工作上的許多損失。
請問需要照常給予他工資嗎?雇主可以跟員工索賠營業損失嗎?還是可以扣與工資或是不給,他並沒有做滿當月,我們為月薪制。
因為是小公司,沒有專業人資,請問有相關法律保障嗎?
A:
[quote:421107c194="楊 先生/小姐"]你好:我是開冷氣行的,公司有一名員工,做了一年多,常常臨時就請假,一通line就傳說要請假,也不管雇主是否同意,就不來,而當日公司的工作排程都已排好,打亂了很多事情,事後卻又拿出證明,已經提醒他多次他還是照做,今日他又一封line傳來說他只做到今天,而這段期間為公司最為繁忙時期,造成工作上的許多損失。
請問需要照常給予他工資嗎?雇主可以跟員工索賠營業損失嗎?還是可以扣與工資或是不給,他並沒有做滿當月,我們為月薪制。
因為是小公司,沒有專業人資,請問有相關法律保障嗎?[/quote:421107c194]
楊先生/小姐,您好
一、按「勞工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得請事假,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十四日。事假期間不給工資。」、「勞工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勞工請假規則第7條及第10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次按「勞工於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之正當理由時,固得請假,然法律既同時課以勞工應依法定程序辦理請假手續之義務。則勞工倘未依該程序辦理請假手續,縱有請假之正當理由,仍應認構成曠職,得由雇主依法終止雙方間之勞動契約,始能兼顧勞、資雙方之權益。」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3號判決意旨卓參。
三、依據 台端所述情況,該名員工時常臨時請假,並以LINE之方式敘明,此方式實務上仍符合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前段之「親自」要件。惟,該名員工事後是否依照公司程序辦理請假手續及提出證明文件則有所爭議。
四、倘未依公司程序辦理請假手續,則仍有曠職之虞。按「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五、次按「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一、依第十二條或第十五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勞基法第18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六、是以,倘該名員工未依公司程序辦理請假手續,且符合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及第2項規定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又,按上開勞基法第18條第1項第1款規定,雇主毋須給付勞工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
七、再按「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勞基法第15條第2項及第16條第1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
八、又,勞基法乃係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而成立。是以,該名員工提出離職,仍須遵守勞基法規定。依據 台端所述該名員工業已繼續工作一年多,按上開條文規定,應於20日前預告,故其臨時性提出離職,恐不符上開條文規定之預告期間。
九、依據目前實務見解認為勞工未經向雇主預告而行使終止勞動契約之權利,除應於終止之意思表示到達雇主時,發生終止之效力外,倘雇主因勞工違反預告期間之規定而受有實際損害,雇主可以主張勞工違約,而向該勞工請求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十、末按「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勞基法第26條定有明文。是以,台端不得預扣該名員工之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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