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不好意思,我看過類似文章還是不太懂,所以想再請問您一下,
我在台北醫療診所任職櫃台小姐,工作已有將近十年了,
近期想換工作,已於5/15向醫生提出離職,並告知做到6/6,
但醫生不肯,並提出說應於一個月提出才肯受理,但我就職時醫生並未告知我任何有關離職的細節,
而且也未簽下任何契約. 我想請問如果我6/6要走,依法我可以走嗎??會被扣留薪資嗎???
如果會被扣除薪資那是會扣除多少呢?? 請麻煩為我解答,並謝謝您的耐心觀看與回答!!
A:
[quote:b7a2770691="黃 先生/小姐"]律師您好:不好意思,我看過類似文章還是不太懂,所以想再請問您一下,
我在台北醫療診所任職櫃台小姐,工作已有將近十年了,
近期想換工作,已於5/15向醫生提出離職,並告知做到6/6,
但醫生不肯,並提出說應於一個月提出才肯受理,但我就職時醫生並未告知我任何有關離職的細節,
而且也未簽下任何契約. 我想請問如果我6/6要走,依法我可以走嗎??會被扣留薪資嗎???
如果會被扣除薪資那是會扣除多少呢?? 請麻煩為我解答,並謝謝您的耐心觀看與回答!![/quote:b7a2770691]
黃小姐,您好
一、按「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15條第2項及第16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承上,勞基法乃係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而成立。是以,就職時雖未與雇主簽訂任何契約,但仍須遵守勞基法規定。依據 台端所述業已於該診所從事十年之工作,按上開條文規定,應於30日前預告,故 台端於民國(下同)104年5月15日提出,並於同年6月6日離職,恐不符上開條文規定之預告期間。
三、依據目前實務見解認為勞工未經向雇主預告而行使終止勞動契約之權利,除應於終止之意思表示到達雇主時,發生終止之效力外,倘雇主因勞工違反預告期間之規定而受有實際損害,雇主可以主張勞工違約,而向該勞工請求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四、次按「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勞基法第26條定有明文。是以,雇主不得預扣 台端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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