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從去年6/1開始我在一家知名連鎖藥局上班,
6/1正式上班有簽訂一份試用期的合約,
8/1的時候正式上班簽訂103/8/1~104/7/31的合約,
因我揭發了店長做假帳的弊案,於是他打算與區經理聯合不讓我續約
請問我可以怎麼樣保障自己該有的權益?
A:
一、按〈勞基法〉第9條第1項規定: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此合先敘明。
二、依來文所述,於系爭「定期契約」期滿後,雙方之僱傭關係終止,此顯為契約雙方締約時所明知,除非契約另有約定,否則雇主於契約期滿後不予續約,應未侵害勞工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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