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小職去年10月發生車禍撞到人,有當時車禍發生時醫院所開的診斷證明書(腦出血,沒開刀,住院約15天,後續門
診追蹤病情).
因有加保任意第三責任險,故於今年3月委託保險人員與對方協調理賠事宜時,對方除了原本去年10月車禍的診
斷證明書以外,還拿出一份今年1月份腿部骨折送急診手術的診斷證明書(還說是車禍的腦出血造成他頭暈導致走路不穩跌倒,但是他本人有高血壓,糖尿病,洗腎),並要求500多萬的未來性沒有單據可以證明的費用(看護*60個月,精神賠償100萬),原本車禍的傷,支字未提,全都集中在今年1月份腿部骨折的索賠.
問題如下:
1.對方拿出與不是當時車禍所造成的傷害診斷證明書來索取高額車禍保險金,是否構成詐欺或詐欺未遂?
2.如果構成,是我要向相關司法機關提出告訴,還是由我投保的保險公司提告?
3.由於對方於調解會也是委任他親人出面,如可提告是要告代理人還是本人?
感謝.
A:
您好,本件看來應該沒有詐欺的問題哦
邢法339條詐欺的條文如下:
意圖為自已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未遂犯亦有處罰。
換言之,構成詐欺的要件有:
1. 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而欲交付金錢(例如電話詐騙讓受害者去轉帳) 要達到這個程度,才算詐欺著手,才能討論有沒有既未遂的問題
2. 被害人有處分財產的行為,並有財產上損失 若有的話才構成詐欺既遂
3. 行為人(被告)需有詐欺故意,以及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的意圖。 本件中目前看來恐怕也沒有這點
您現在最應關切的是,對方是否有提出刑事過失傷害的告訴?
因去年10月至今,6個月告訴期已過,倘若對方尚未提出刑事過失傷害告訴,則對於他的獅子大開口,即無需太過理會,交由民事法院依法判決即可。
惟倘若其有提出刑事告訴,則恐怕對您較為不利,如果可以的話,建議您還是與對方試談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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