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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場所受傷賠償問題


許OO 發問於 2015-05-07 | 台北 | 服務業

Q: 律師您好:
我在電影院散場下樓時因樓梯磁磚太滑而滑下樓
導致腳骨折開刀,至今已三個月還未能走路也無法上班
前天對方保險員來電口頭告知賠償金額
我有詢問是否會賠償工作損失,他說沒有就只有賠醫療跟小小補償

後來我再詢問電影院負責的人員,他說請我準備薪資跟在職證明會在幫我送保險評估,但不一定會賠,還要看責任歸屬?
發生當下我們雙方沒有錄影也沒有拍照(後來有請朋友回受傷地點拍樓梯不知道算不算?),樓梯也沒有監視器,電影院只有協助叫救護車送醫,其中一名人員說他們之後會加裝防滑貼條
送醫後原本還說會請他們的保險公司來跟我詢問發生情形,但也沒有來過

因沒發生過這樣的事,也不懂賠償的問題><,想請問律師公共意外會賠償什麼
會有和解書這種東西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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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一、依法院實務見解,電影院等經營者對於其營業範圍有管理之義務,其內涵包含對場域之安全管理。電影院進場、散場時,人潮眾多且僅能由特定方向行進,難免推擠,樓梯鋪設磁磚卻未設置止滑措施,恐有管理上過失。

二、承前述,目前法院就類似情形,有認為構成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之案例,換言之,本件業者可能涉及刑責與民事賠償責任,故保險公司於出險(賠償)後,會協助業者取得「和解書」,以免除業者之民、刑事責任。

三、民事「損害賠償」部分,只要與此受傷事實有相當因果關係,因此造成被害人之財產上減損(如:醫藥費支出),原則上即可認為係「損害」,故依法院實務見解,因此應得而未得之薪資,可認為是「損害」。
惟被害人是否得主張損害賠償,仍應就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四、本件因涉及「刑事過失傷害」問題,被害人之「告訴權」有六個月時效,自被害之時起算。建議速至現場拍照、攝影,留存業者未設置止滑措施、管理有過失之證據,並速與律師討論,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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