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其中提到的"休業"定義為何?因公司告之財務危機需與銀行協商,在協商完成前確定不會有關廠、解散、破產等情況,所以也不願意提供非自願離職證明,且協商所需時間未知,期間也無法確定能否正常支付薪水,甚至可能暫停營運,若是如此可適用此條款之休業嗎?或是無法正常支付薪水時(欠薪或少付),是否可用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五項[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要求雇主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呢?謝謝!
A:
[quote:9955944d97="劉 先生/小姐"]請問[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其中提到的"休業"定義為何?因公司告之財務危機需與銀行協商,在協商完成前確定不會有關廠、解散、破產等情況,所以也不願意提供非自願離職證明,且協商所需時間未知,期間也無法確定能否正常支付薪水,甚至可能暫停營運,若是如此可適用此條款之休業嗎?或是無法正常支付薪水時(欠薪或少付),是否可用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五項[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要求雇主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呢?謝謝![/quote:9955944d97]
一、按「本法所稱非自願離職,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原則上並無公司休業乙詞,可能係停業之意思,意即暫時停業;至於歇業則係指結束營業,不再經營。
三、倘公司未能正常支付薪水時,是否可依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14條規定請求給付資遣費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理由如下:
(一)按「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次按「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4項復定有明文。
(二)再按「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前項所定資遣費,雇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三十日內發給。」勞動基準法第17條定有明文。
(三)承上,公司未能正常支付薪水時,業已符合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及就業保險法第17條第11條第3項後段之規定,勞工得毋須預告終止契約,並按上揭法律規定向資方請求資遣費及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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