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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侵權且對方已付裁判費


陳OO 發問於 2015-05-04 | 台中 |

Q: 被告侵權且對方已付裁判費
1. 大約多久會收到法院通知
2. 我父親是被告,是我幫忙找國內外專利要舉發對方的專利權,我可以到法院幫忙答覆嗎?
3. 如果我們向智慧財產局舉發專利權,法院會知道嗎?
4. 對方的專利是希望用塗佈的手段達到保護A3原件的效果,產品是一個A產品(由A1、A2、A3、A4的結構組成物),此產品是先前技術。發明專利範圍大約8項
第一項是一A產品的結構組成物中,其中A3原件加上用B材料塗佈
第二項是第一項組成物…,系用B的氮化物(BN)來塗佈
第三項是第一項組成物…,系用B的碳化物(BC)來塗佈
第四項是第一項組成物…,系用B的碳氮化物(BCN)塗佈
第五項也是一樣寫法,只是又改成B的另一種化合物
第六項提到塗佈厚度
第七項則說B也可以改成用C材料
請問要舉發新穎性,就是找”一個”證據證明涵蓋”全部請求項”嗎?以這個案,可以找到涵蓋第一至三項已經很厲害了,可以撤銷部分請求項嗎?由於該專利每次也只用其中一種來塗佈,如果一定要涵蓋全部請求項,那如果有人在項目中放一個少用(不一定比較好的),那不就沒有證據會涵蓋到全部了,這樣也算有新穎性嗎?因為第2-5及第7項基本上都是同樣的東西,其效果也大致可預期。還是只能用進步性來舉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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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被告侵權且對方已付裁判費

1. 大約多久會收到法院通知

智財法院會先發通知函檢附對方起訴狀,請你於一個月內答辯,你答辯後,智財法院在請對方於一定時間內回應,再訂開庭日期。

2. 我父親是被告,是我幫忙找國內外專利要舉發對方的專利權,我可以到法院幫忙答覆嗎?

專利舉發是向智慧財產局聲請,且舉證責任在你們。依民事事件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許可準則第3條規定:「當事人委任其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或二親等內之姻親為訴訟代理人者,審判長得許可之。」但你如果對該案不瞭解的話,法官日後還是可以撤銷委任許可。

3. 如果我們向智慧財產局舉發專利權,法院會知道嗎?

法官開庭時一般會問,而且對方也會收到智慧財產局通知就該舉發案答辯,所以無所隱瞞。

4. 對方的專利是希望用塗佈的手段達到保護A3原件的效果,產品是一個A產品(由A1、A2、A3、A4的結構組成物),此產品是先前技術。發明專利範圍大約8項
第一項是一A產品的結構組成物中,其中A3原件加上用B材料塗佈
第二項是第一項組成物…,系用B的氮化物(BN)來塗佈
第三項是第一項組成物…,系用B的碳化物(BC)來塗佈
第四項是第一項組成物…,系用B的碳氮化物(BCN)塗佈
第五項也是一樣寫法,只是又改成B的另一種化合物
第六項提到塗佈厚度
第七項則說B也可以改成用C材料
請問要舉發新穎性,就是找”一個”證據證明涵蓋”全部請求項”嗎?以這個案,可以找到涵蓋第一至三項已經很厲害了,可以撤銷部分請求項嗎?由於該專利每次也只用其中一種來塗佈,如果一定要涵蓋全部請求項,那如果有人在項目中放一個少用(不一定比較好的),那不就沒有證據會涵蓋到全部了,這樣也算有新穎性嗎?因為第2-5及第7項基本上都是同樣的東西,其效果也大致可預期。還是只能用進步性來舉發呢?

從上開申請專利範圍的寫法,似乎第一項是其他項的獨立項,則第一項若不具專利新穎性或進步性,即附屬於該獨立項之其他各項隨之不具可專利性。
但第二項至第五項、第七項似乎有將第一項的特定要件給取代,故該各項難認定第一項屬於其他項的獨立項,則必須一一突破。
或你們的產品僅是與特定一專利請求項有關,則僅需針對該向攻擊其新穎性或進步性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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