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今年104年我有一件妨礙風化的案件需要到案說明
但是我本人未收到任何書面通知以及電話聯絡
直到警察局打電話給我我才知道我被台中地檢通緝
我想請問律師關於這樣的事情我應該投訴警察單位還是台中地檢署呢?
確實我本人並未收到任何的通知就變成了通緝犯
A:
張先生你好:
被檢察官通緝多因受二次以上之合法通知未到才會發生,應該不會未收到任何通知,即被通緝,因此警察既已告知你通緝之事實,你最好即時聯絡承辦書記官(以電話或書面均可),你可收到通知之正確地址,及聯絡方式,並表示可以隨時應傳出庭,以免被拘捕,等到出庭之日檢察官自然會詢問你以前無法送達通知之原因,如果非因地址有誤,而是你陳報之地址無人收受通知,最好能陳明確實能收受送達之地址,以免被認定居無定所而被收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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