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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消費者糾紛.公平交易 七日鑑賞期之存續

七日鑑賞期之存續


魏OO 發問於 2015-04-30 | 桃園 | 資訊科技業

Q: 網購商品, 4月18日(週六)送達就發現瑕疵並申請換貨, 4月21日(週二)來提貨(因未細查, 提貨單寫22日週三送達), 4月30日(週四)商品換回仍有瑕疵, 正等待業者回應.

想請問七日鑑賞期如何計算? 因網路上所謂清楚的答案看起來仍存在解釋與投機的空間
若鑑賞期已過, 而換回之商品仍有瑕疵, 是否可以"物之瑕疵"要求退貨?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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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數:1642

A:  您好,消保法之規定是特別法訂有7日可無條件退貨係保障消費者權益。逾7日,仍可就有瑕疵之物主張依民法第365條「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於買受人依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前項關於六個月期間之規定,於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者,不適用之。」,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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