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竊盜罪民事賠償


詹OO 發問於 2015-04-30 | 台北 |

Q: 我妹妹因為一時貪念偷了公司同事的一個化妝包,化妝包內有價值1萬元的化妝品及3萬元的現金,她說已經將3萬元現金在老闆面前歸還給同事但是化妝品及化妝包已被她丟棄在捷運站公廁找不回來,她同事當老闆的面說原諒我妹妹但確在隔天去警局報案,妹妹也因為竊盜罪被判了1個月並已易科罰金.
她同事在民事還求償我妹妹要付給她10萬元的精神賠償,還在民事書面文件說因為我妹妹偷她錢害她沒付貸款,請問律師我妹妹是否一定要付她這個10萬元的精神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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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精神賠償限於人格權的受損害,例如民法第195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
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
相當之金額。
據此,單純竊盜罪只是財物上的損失,無法請求精神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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