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我們公司依主管機關要求對員工為教育訓練,訓練教材 POWERPOINT 內容有摘錄報紙圖文及電視畫面,是否可毋庸取得著作權人同意??又若是因推廣公司業務而作之教育訓練,教材引用報紙圖文及電視畫面,是否亦可毋庸取得著作權人同意?謝謝。
A:
著作權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並沒有將「評論」、「教學」限制於學校,員工教育訓練當然也在該條適用範圍內,故在合理範圍內,訓練教材 POWERPOINT 內容得摘錄報紙圖文及電視畫面,毋庸取得著作權人同意。
但請記得依著作權法第64條規定,一定要明示其出處,否則不但有民事賠償問題,也有刑事處罰(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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