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公司會於年底時要求員工寫出隔年的的特休排休,若員工於當月特休超出排修,超出部份將已事假論(例:4月預計寫休假一日,已請二日特休,一日將算事假),請問這做法可以嗎!!?,謝謝!!
A:
一、於勞工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38條要求雇主應給予特定天數之特別休假,旨在提供勞工休憩之機會,此合先敘明。
二、承前述,由於勞基法僅要求雇主依法給予勞工特定「天數」之特別休假,故只要雇主於該年度依法給予之特休天數「總數」符合規定,即無違法。至於特休如何排休、使用,因法無明文規定,應由雇主與勞工自行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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