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律師
我在此公司工作近六年,
於4/1日預告1個月後離職,
因公司苦苦哀求,我答應3個月後再離職,
但我現在反悔,想提前,我想改2個月後離職,現在大約還剩一個月,
請問我這樣會被告嗎?
謝謝。
律師
A:
勞基法第16條: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
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故您只要在離職前30天向雇主提出,就無違反勞基法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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