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我從阿里巴巴批了10幾件一般內褲(嘉希米郎),在台灣網路販售,有人假裝買家買了貨,結果他將內褲做為證據告我商標法第97條,警察說此款內褲在台灣有人註冊商標權,此內褲因是大陸品牌&進貨,且不是一般人知道的知名品牌,當初想應是大陸商家自行放上的吊牌,所以根本完全沒犯意更不知情,筆錄後我問了我大陸進貨的商家他們說有被授權,且有問了這家品牌的大陸總公司,也証實有授權,所以應為真品,如是真品,請問這樣還有侵犯商標法嗎?請問如何舉證,因應台灣公司的求償問題?謝謝!
律師
A: 若果真如台端所說有經過大陸總公司授權,而製造銷售之商品亦即台端所稱之真品時應無商標法地97條刑責之適用。因此台端若要保障自己之權益,宜向大陸之廠商以及大陸總公司請求將授權製造、銷售之受權文件交付台端,用以於訴訟時主張台端所銷售之商品為真品,亦即所謂真品平行輸入,應無侵害商標法第97條之規定。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