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明天就要開庭了,跪求懂法律的人跟我說一下
我告對方傷害,如果我在庭上,不跟他和解
((我還拿的到醫藥費嗎…(以經聲請過調節委員會了))
但他沒去,直言不跟我和解
因為被告,重事發後,只付擔一次350急診費
之後 他推給保險公司,因此案件,po警方
不搆成車禍還什麼的,而我當時在行走……他要停
機車,突然後退……排氣管燙到我。
律師
A:
1.按「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有明文規定;另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2.不論是行車或停車,若駕駛人有造成他人之損害,且對於此損害之發生有過失,在刑事責任上即會構成過失傷害罪,在民事上則應負擔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
3.另刑事責任著重點在於國家之處罰,民事責任始會處理雙方責任之衡平,此為兩碼事。是以,若刑事部分無法達成和解,並不會影響民事之求償權。
以上法律意見,敬請參酌指正。
群展國際法律事務所
江健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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