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我是工作一年多,想離職,20號向老闆提出離職做到月底,但老闆不肯說最少要一個月前提出,但我已有找到新工作了,很害怕老闆扣留我的薪水,更怕隨意扣薪水~~公司有貼公告,請假要完成不然請一天倒扣二天的錢,而且同事很多人真的有被扣二天的錢,想問~~如果老闆真的不願意簽離職單,那麼他以擴職計我的薪水是不是會被扣光呢???
律師
A:
勞基法第16條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
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故您若要於4/30離職,需於20日前預告之。
若雇主任意扣員工之薪資,建議向勞保局聲請調查,以保證自身權益。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