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你好:我於103/12/1任職某公司的專櫃小姐、教育訓練時該公司有說離職要於前一個月提、我於104/04/17與主管提出離職做到月底。勞基法規定工作滿三個月未滿一年者於10日預告之。請問公司這項規定是否已抵觸勞基法。公司說明:勞基法是保護員工、公司也有公司規定、如果每個人都拿勞基法、那公司如何經營。
我提離職說明任職到四月底、不斷的說我沒有職業道德。但主管要求我4/27最後一天上班並且盤點、盤點確認無誤後才會發放薪資、薪水僅核發到4/27。並且四月達標獎金不予核發給我、請問這樣合理嗎?公司會計不斷說:如果您覺得不合理、我們可以勞工局見。
很想申請勞資糾紛調解卻又怕該公司壓薪、所以我想求助專業的你們。
律師
A:
1、公司對員工的限制不可以高於勞基法,故公司不可高於勞基法所規定之10天。
2、發放獎金之內容,需先查看公司內部發放獎金之準則,若公司規定需工作滿一整個月才發放該月之工作獎金,這就需依照該公司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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