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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已請假,而未准假,造成未到職兩日,是否為曠職

已請假,而未准假,造成未到職兩日,是否為曠職


胡OO 發問於 2015-04-21 | 桃園 |

Q: 請假規則中之書面敘明是否等同使用公司的信件e-mail
我為工程師常日班,每日上班9小時,於3/31工作報告email敘名要請連續假期赴大陸處理個人親辦事務。主管於4/1日晚18:58來電,本人未接來電,當日見信件告知未准假,理由為影響生產線上工作(輪班制),需額外增加人力。
本人也立即將機票修改為4/3前往。
曠職(並扣除當日薪資)與大過(年終考核)同時陳現於懲處單上是否為一罪兩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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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quote:71d58af04a="胡 先生/小姐"]請假規則中之書面敘明是否等同使用公司的信件e-mail
我為工程師常日班,每日上班9小時,於3/31工作報告email敘名要請連續假期赴大陸處理個人親辦事務。主管於4/1日晚18:58來電,本人未接來電,當日見信件告知未准假,理由為影響生產線上工作(輪班制),需額外增加人力。
本人也立即將機票修改為4/3前往。
曠職(並扣除當日薪資)與大過(年終考核)同時陳現於懲處單上是否為一罪兩罰[/quote:71d58af04a]

ANS:
一、中央主管機關依據《勞動基準法》第43條規定授權訂定之〈勞工請假規則〉,應認係法律規定之勞動條件最低標準。資方自訂之「工作規則」內容有關勞工請假之規定或「請假規則」,可優於〈勞工請假規則〉;如有劣於〈勞工請假規則〉者,應認該較劣部分無效。

二、勞工請假,依〈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規定,原則上,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本案例情形,勞工以「電子郵件」敘明請假事由及日數,應認勞工已於事前以「書面」提出請「事假」,事假期間不給工資;勞工請此事假,如未逾「一年內合計14日」範圍,雇主應不得拒絕勞工請此事假。

三、勞工確實有〈勞工請假規則〉第7條規定得請事假且依同規則第10條規定提出請事假者,除勞工有權利濫用之特別情況外,雇主既不得拒絕(縱令雇主表示不准假,亦不能拘束勞工),則勞工在該事假期間未到職,即不能認係「無正當理由曠工」(曠職)。

四、至於勞工「曠職」期間,雇主自無需給付工資;如依「工作規則」有訂定得處以「大過」懲戒處分,列為年終考核標準者,係因勞工「曠職」所生之另一效果,應無所謂「一罪兩罰」之疑義。

廖信憲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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