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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離婚相關資料


呂OO 發問於 2015-04-17 | 桃園 |

Q: 你好…想請問因哥哥長期不在家,嫂嫂要訴請離婚要怎麼做?還是家人可以代為辦理呢?
我要收養我哥哥的小孩需要準備什麼資料?我目前未婚
要拿什麼文件給嫂嫂簽,才能保障我和小孩的權利?是放棄監護權切結書嗎?
小孩以後身分證上可以是我的名字嗎?如果可以要寫什麼書面文件才能辦理呢?
在他們未辦理好離婚前,有關收養小孩部分的相關文件先簽起來有用嗎?日期可以先不填嗎?看哪時能辦理時在拿出來
在填日期這樣可以嗎?有效用嗎?
還需要哪些資料,就是可以完全切斷關係,讓小孩完全歸我呢?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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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倘若還能夠聯絡上令兄,雙方又都有離婚意願,應請令兄及令嫂辦理兩願離婚
倘若令兄目前處於失聯狀態,或是無意離婚,則需請令嫂向法院起訴離婚(並建議請求取得子女監護權)

至於您若想收養兄長的小孩,則符合下列民法規定後,向您或子女住所的法院聲請

第1073條
收養者之年齡,應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但夫妻共同收養時,夫妻之一方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而他方僅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亦得收養。
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應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

第1076-1條
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父母之一方或雙方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其他顯然不利子女之情事而拒絕同意。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
前項同意應作成書面並經公證。但已向法院聲請收養認可者,得以言詞向法院表示並記明筆錄代之。
第一項之同意,不得附條件或期限。

第1076-2條
被收養者未滿七歲時,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並代受意思表示。
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被收養時,應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被收養者之父母已依前二項規定以法定代理人之身分代為並代受意思表示或為同意時,得免依前條規定為同意。

第1079條
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
收養有無效、得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法院應不予認可。

第1079-1條
法院為未成年人被收養之認可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

第1079-2條
被收養者為成年人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不予收養之認可:
一、意圖以收養免除法定義務。
二、依其情形,足認收養於其本生父母不利。
三、有其他重大事由,足認違反收養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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