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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命令的使用


洪OO 發問於 2015-04-15 | 台北 |

Q: 請問有關於客戶下了訂單後,不依約出貨一再拖延。
依法寄出存證信函後,若客戶還是置至不理,是否可以和法院申請支付命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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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quote:52a87b5a36="洪 先生/小姐"]請問有關於客戶下了訂單後,不依約出貨一再拖延。
依法寄出存證信函後,若客戶還是置至不理,是否可以和法院申請支付命令呢??[/quote:52a87b5a36]

您好,存證信函主要為「告知」、「通知」性質,事實上並無進一步法律效果
若您的客戶遲不付款,可自行撰寫支付命令聲請狀,狀中載明
1.雙方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
2.請求標的及其數量。
3.請求之原因事實。其有對待給付者,已履行之情形。
4.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
5.管轄法院(向債務人住所地、法人主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聲請-詳第四項說明)。

並按債務人之人數附具聲請狀繕本,倘僅一名債務人,則需準備一份正本及一份繕本,

一併向債務人所在之地方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費用為500元



參考法條:民事訴訟法
第508條
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之聲請與處理,得視電腦或其他科技設備發展狀況,使用其設備為之。其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第511條
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其有對待給付者,已履行之情形。
四、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
五、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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