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的行業別為補習班
現有一員工違反合約規定期限而自請離職
但合約中有規定 她除了每月薪資外 還預領了合約的獎勵金
但若提前解約 則必須退還公司這筆金額
且離職時 我請她簽署自請離職申請書上
她也明確寫名了她必須退還此筆金額
可她現在卻不願償還
還說公司違反勞基法
想請問可以用什麼途徑或方式來求償呢?
因為她中途離職對公司所造成的損失
我已不訴求
可她多領的獎勵金
本就該退還
想請問如何處理這種惡劣的員工
A:
就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 若您與該離職員工無從就該獎勵金之返還達成協議,而您仍想追討該獎勵金,或可向公司所在地區公所申請調解,若仍未果,則唯有透過民事訴訟之方式、始有機會追回該筆款項。
2. 至於該離職員工所稱違反勞基法云云,有可能係指公司單方面要求員工離職應適用勞基法上資遣之規定,而非要求員工自請離職,蓋後者員工可能會喪失要求資遣費、失業補助(就業保險)等權利;況,您文內所稱:「現有一員工違反合約規定期限而自請離職」云云本即有所矛盾,蓋公司既「單方面」要求該原告離職,則無員工「自請離職」之可能與餘地!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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