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論壇

首頁 / 法律論壇
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連續請假例假日併計問題

連續請假例假日併計問題


小OOO 發問於 2015-04-10 | 台北 | 傳統製造業

Q: 因身體不適打算請病假休息2月,公司表示連續請假30日以上例假日要併計
自己有查過,勞委會解釋令有提及超過30以上的部份例假日/休假日才需要併計
但公司表示,我已經連續一個禮拜都沒上班,既無提供勞務之事實,就不需要給例假日(我們是週休二日制)
故想請問
1.法令對例假日之定義為何?如無提供勞務則不需給例假日嗎?
2.承上題,如果公司認為我沒有提供勞務,那為何需要請假給半薪?

瀏覽人數:17911

A:  [quote:ba3cdd509c="小 先生/小姐"]因身體不適打算請病假休息2月,公司表示連續請假30日以上例假日要併計
自己有查過,勞委會解釋令有提及超過30以上的部份例假日/休假日才需要併計
但公司表示,我已經連續一個禮拜都沒上班,既無提供勞務之事實,就不需要給例假日(我們是週休二日制)
故想請問
1.法令對例假日之定義為何?如無提供勞務則不需給例假日嗎?
2.承上題,如果公司認為我沒有提供勞務,那為何需要請假給半薪?[/quote:ba3cdd509c]

您好:
這個問題,蠻有討論價值,說明如下:
一、勞動基準法第36條規定:「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實務見解認為此規定不適用按日計酬之勞工,只適用按月計酬(參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勞上易字第一八號)。而根據最高法院87年台上字第2578號民事判決法律見解:「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所稱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之規定,於勞工連續工作在七日以上者,始有其適用。若員工雖有工作但不及六天,或僅工作二、三天即休息,或一個月僅上工六天之情形,無法請求雇主給付例假日之工資。」所以如果根據最高法院的看法,勞工無提供勞務,是不得請求雇主給付例假日工資(即勞工之一日薪資)。

二、至於,勞工請何種類型的假,公司始需給薪(半薪或全薪),則不是勞動基準法所規範的事項,而是勞工請假規則。根據該規則第4條規定:「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左列規定範圍內請普通傷病假:一、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二、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三、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所以,勞工可依此規定向雇主請求普通傷病假30日之半薪,此規定為強制規定,雇主須遵守,勞工請假規則與勞動基準法規定其實並不衝突,而是互補之法律規範關係。

三、行政院勞委會(88)台勞動二字第 0044478 號曾表示:「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七條規定,工作時間、休息、休假、例假、請假及換班制有關事項及工資之議定、調整等事項,應於勞動契約中約定。案內事業單位實施週休二日,其中一日之工資可否不發給,應視勞資雙方所為之工資之約定而定。 」、(82)台勞動二字第 19211 號表示:「勞工事假期間,如遇例假、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應不計入請假期內,前經內政部七十四年 四月廿七日74台內勞字第三○二六六五號函釋在案,其不計入請假期內者,工資自應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由雇主照給。 」、(82)台勞動二字第 41739 號函:「每年之未住院傷病假未超過三十日之期間,如遇例假、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應不計入請假期內。」,同理,可以推知勞動部的想法是請病假期間若遇法定假日、例假日,則病假不超過30日的部分不得計入法定假日、例假日。既然不併計,所以例假日的工資,雇主應依勞基法第39條照給。然而,勞動部的解釋函釋對法院無拘束力,所以案子若進入到勞資爭議調解階段對勞工可能較有利,但若進入到法院訴訟,則不見得獲得有利的結果。

以上意見,惠請參酌。

李衣婷律師 敬上

返回

隨時取得最新企業法規訊息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