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被告是我的父親,原告是姑媽.父親於97/8/24與姑媽簽訂房屋買賣契約書.價金200萬當年度已付清.但姑媽遲遲不過戶,直到我們今年催姑媽過戶,姑媽原以二等親贈與不動產的文件讓父親蓋章.被我們發現後制止,因此雙方產生不信任感,後因父親沒有房屋交易的經驗,買賣交易的印尼用水印尼用印,導致無法順利過戶,姑媽就提了民事訟訴,此舉讓我們覺得很不悅,此房屋現值500多萬,請問此訴訟,如我們要主張不賣房了,有勝算嗎?
A:
[quote:91d7be4c68="施 先生/小姐"]被告是我的父親,原告是姑媽.父親於97/8/24與姑媽簽訂房屋買賣契約書.價金200萬當年度已付清.但姑媽遲遲不過戶,直到我們今年催姑媽過戶,姑媽原以二等親贈與不動產的文件讓父親蓋章.被我們發現後制止,因此雙方產生不信任感,後因父親沒有房屋交易的經驗,買賣交易的印尼用水印尼用印,導致無法順利過戶,姑媽就提了民事訟訴,此舉讓我們覺得很不悅,此房屋現值500多萬,請問此訴訟,如我們要主張不賣房了,有勝算嗎?[/quote:91d7be4c68]
ANS:
一、案情敘述「姑媽就提了民事訴訟」,不知道姑媽(原告)提了什麼民事訴訟?(聲明請求事項?主張的原因事實?目前註訟程序進行到什麼程度?)
二、依案情敘述:父親與姑媽於97年08月24日簽訂房屋買賣契約書,約定價金200萬元,當年度已付清價金200萬元。此項敘述「簽訂契約」及「付清價款」情事,須有「證據」(書證或人證)證明。
三、上二、所述事實如有證據證明,父親應可對姑媽提起訴訟請求姑媽移轉買賣契約標的物(房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父親。
廖信憲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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