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一下律師 ,今年一月我應徵到補習班當工讀生 ,面試時老闆有說時薪不符合基本時薪 ,當時覺得沒有關係 ,可是老闆沒說需滿一學期才能走 ,後來我說學校要考證照所以需提前準備 只能做到四月底 ,她沒有同意,也沒有給我答覆,這樣子如果我要直接走人可以嗎?大老闆有暗示性的說如果我直接走人會拿不到薪水這樣子合法嗎?但他不符合基本時薪也不給我薪水的話我該怎麼辦?如果他在人力銀行的履歷上留下不好的紀錄我可以做什麼準備 ?以上謝謝 。
A:
[quote:cfcdc8fc7d="甘 先生/小姐"]請問一下律師 ,今年一月我應徵到補習班當工讀生 ,面試時老闆有說時薪不符合基本時薪 ,當時覺得沒有關係 ,可是老闆沒說需滿一學期才能走 ,後來我說學校要考證照所以需提前準備 只能做到四月底 ,她沒有同意,也沒有給我答覆,這樣子如果我要直接走人可以嗎?大老闆有暗示性的說如果我直接走人會拿不到薪水這樣子合法嗎?但他不符合基本時薪也不給我薪水的話我該怎麼辦?如果他在人力銀行的履歷上留下不好的紀錄我可以做什麼準備 ?以上謝謝 。[/quote:cfcdc8fc7d]
您好:
勞動基準法第 21 條
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違反時依勞動基準法79條,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所以就算您事前同意,還是不可以發給低於法定薪資的薪水。
民法第 489 條
當事人之一方,遇有重大事由,其僱傭契約,縱定有期限,仍得於期限屆
滿前終止之。
前項事由,如因當事人一方之過失而生者,他方得向其請求損害賠償。
您可以要求離職,對方還是要給予您工作期間的薪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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