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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註記事宜請教


賴OO 發問於 2015-04-07 | 台北 |

Q: 請問如在本票下方註記「發票人若無違反主約條文,此本票自動失效」等文字,是否為與無條件兌付抵觸而本票無效?或僅為無法律效力文字?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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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quote:429874279d="賴 先生/小姐"]請問如在本票下方註記「發票人若無違反主約條文,此本票自動失效」等文字,是否為與無條件兌付抵觸而本票無效?或僅為無法律效力文字?謝謝[/quote:429874279d]
您好:
一、依本票之無條件支付的應記載事項,假若被認為是條件,就有可能是無效的;假若非屬有條件支付,始可能屬有效票。不過詳細判斷,仍應依具體個案認定之。
二、茲再就票據無條件支付說明之,一般而言基於私法自治原則,當事人得就法律行為約定條件。但是,票據基於其流通等等原因之特性,規定不能有條件支付。此故,依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4款規定,本票應記載無條件擔任支付,乃此道理。所以說,假若有與此相牴觸之記載,即屬未記載無條件擔任支付,就會變成無效本票。換言之,於本案乃法院認定有條件擔任支付,就會被認為是無效本票,僅生一般債權債務之效力,而未發生票據關係之效力(相關判決,可參最高法院100年度台簡上字第9號民事判決)。供予參酌,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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