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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預告期


陳OO 發問於 2015-04-07 | 台北 |

Q: 您好:
請問勞基法之離職預告期,計算方法含假日嗎?還是算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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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依勞動基準法第15條:「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3年者,於屆滿3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30日前預告雇主。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16條第1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註:第16條第1項規定其預告期間為:一、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於10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1年以上3年未滿者,於20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3年以上者,於30日前預告之。

計算方法應含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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