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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業的國定假日、病假、加班


王OO 發問於 2015-04-04 | 台北 | 服務業

Q: 律師您好,
我目前從事的服務業類別,
每日工作由早上11:00到晚上09:00,
每個月排休六天及公休一天,
想請教您幾個問題,
以下:
1)每逢國定假日服務業有「明文規定」補休制度嗎?或者補薪制度?
2)如果遇到醫生安排複診做檢查,請問算病假嗎?因雇主認為發燒或拉肚子此類突發性的感冒症狀才能列為病假,藥師安排的複診不算病假
3)由於門市服務難免還是會有加班的時候,算是無條件加班不支薪嗎?因為公司並沒有打卡的制度,所以也比較難提出證明

由於公司時常會以勞工局無明文規定作為藉口讓我們自認理虧,
再麻煩您抽空為我做解惑,感謝感恩。

瀏覽人數:3178

A:  就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 依據勞基法第39條之規定,國定假日徵得勞工同意前來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至於「補休制度」則無明文,端視勞資自行約定。
2. 未住院之病假一年為30天,工資折半發給,至於「病假」的認定若勞資有爭議,恐須求助於主管機關。
3. 依勞基法第24條第1、2款之規定,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工資至少須加給1/3,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至四小時間之部分,工資至少須加給2/3;至於舉證的問題,在於勞工想不想顧及情誼或和雇主撕破臉,有待您自行決定!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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