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因鄉公所、地政將本人之土地和左右鄰居之土地地號和位置搞錯,經地主告知鄉公所、地政後不承認過失,也不願更改,我們如何向鄉公所、地政提告?要準備什麼文件?人證都有?
律師
A:
1.按「公法上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訴訟法第2條有明文規定。
2.次按「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213條定有明文。
3.如鄉公所、地政事務所係因為行政疏失,而將地號、位置搞錯,建議檢具錯誤之公文或資料,及正確之資料向鄉公所、地政事務請求更正。如鄉公所、地政事務所確實出錯而不願更正,恐要透過行政爭訟程序方能解決。
4.如鄉公所、地政事務所之人員係故意將地號、位置搞錯,並將錯誤之資訊登載於所掌管之公文書上,則可能構成偽造文書罪,可向警察或檢察署檢舉、提告。
以上法律意見,敬請參酌指正。
群展國際法律事務所
江健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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