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因帳本被盜用便人頭帳戶,我有收到判決書了,是寫罰叁月,然後就寫易科罰金,有律師回覆我說:地檢署的執行科通知您在指定的時間,前往報到,您屆時再依通知前往報到,是說地檢署還會在寄信件來說時間在去繳納嗎?那罰叁月,是什麼意思?
律師
A:
1.按「執行裁判由為裁判法院之檢察官指揮之。」刑事訴訟法第457條第1項定有明文。
2.是以,裁判確定後,原則上會由地檢署之檢察官通知執行。實務做法是會寄執行通知。
3.「處有期徒刑叁月」,是指判決認定有罪,需入監服刑3個月,但因為係短期自由刑,所以如果不想入監的話,原則上可以以1天1000元去換自由。附帶一提,如果不想入監,又沒有錢繳的話,可以聲請易服勞動,看檢察官同不同意。
以上法律意見,敬請參酌指正。
群展國際法律事務所
江健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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