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教一下:
1.我與A公司有貨款爭議,該公司有寄公文表示敝司尚欠A公司6百餘萬,但因有工程瑕疵,所以敝司拒絕支付
2.期間敝司有約A公司來協商,該公司雙手空空與會,僅拿走敝司提供之清算資料
3.於104年1月及2月敝司接獲支付命令,兩封支付命令與該公司來文所稱之金額不一致,但敝司有提出異議!
4.於農曆年前該公司有去電敝司告知願協商,但敝司要求先撤支付命令後再來協商
5.3月份敝司遭到該公司申請假扣押1300餘萬
目前敝司營運陷入困難,但A公司多次聲稱之欠款均不是假扣押之金額,請問這樣抗告理由充足嗎?法院是否遭到蒙蔽,所以才同意該假扣押金額?不知道下一步該怎麼走耶!!可否可以給點建議!!
律師
A:
1.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關於假扣押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526條第1項、第528條第1項、第52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2.依上開規定,假扣押是債權人為保全將來金錢債權之強制執行,而暫時扣住債務人之財產之程序。法院為假扣押裁定時,通常審酌假扣押原因(債權人與債務人間之財產關係),及假扣押必要(未予扣押,將來有難以強制執行之情形)等要件。另債務人對假扣押裁定不服時,得於法定期間內提起抗告。抗告時,通常針對假扣押之要件進行辯駁,會比較有效果。至於雙方債務究竟多少之實體爭執,並非假扣押法院審酌之事項。
3.又債權人聲請假扣押執行後,遲遲不進行實體爭訟,債務人得聲請債權人限期起訴。於實體爭訟程序中,即可具體調查雙方之債權債務關係。
以上法律意見,敬請參酌指正
群展國際法律事務所
江健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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