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你好,我父親已於102往生,其所有土地生前已過戶給我,我父親生前於84年間有將一筆土地讓渡他人而且有收錢並簽訂文書簽名倷印,該筆土地已遭他人建造房屋,但事隔今104年才要求我過戶於他,我是否可以不於理會,或是向其提告,我的相關權利義務為何。
A:
[quote:c399a699a1="高 先生/小姐"]律師你好,我父親已於102往生,其所有土地生前已過戶給我,我父親生前於84年間有將一筆土地讓渡他人而且有收錢並簽訂文書簽名倷印,該筆土地已遭他人建造房屋,但事隔今104年才要求我過戶於他,我是否可以不於理會,或是向其提告,我的相關權利義務為何。[/quote:c399a699a1]
您好:
一、台端與對造的法律關係,應該是繼受於父親與對造間原始的法律契約關係,應先敘明。
二、其次,若雙方有可能存在雙務契約的情形,亦即,對造有給付價金義務及受領土地所有權的權利,父親有給付土地所有權義務及受領價金的權利。不過,因為對造的請求權時效可能已經消滅時效(原則上為十五年),關於對方請求移轉登記,有可能以時效抗辯而拒絕移轉登記。然則,對造所興建的房屋,仍可能屬有權占有。
三、此故,類似情形,重新協調出雙方可接受的和解方案,或許是解決問題的方法。對造實際使用系爭土地,台端是名義上的所有權人,惟土地上又有房屋,造成彼此都有不利之處,也許雙方可以考慮和解之道。供予參酌,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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