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在一家製造公司 擔任會計服務了一段時間
因不平等關系我一時糊塗而娜用公司的款項
目前老闆打算原諒我 不對我提出告訴! 也沒有做任何法律上行為
為求謹慎我想知道 這種刑事案件 多久時間後他提出告訴是沒有效用的?
款項我已全數歸還,該如何與公司和解??
和解書內容該如何寫才不會日後產生問題???
A:
[quote:9a7677f8f0="j 先生/小姐"]我在一家製造公司 擔任會計服務了一段時間
因不平等關系我一時糊塗而娜用公司的款項
目前老闆打算原諒我 不對我提出告訴! 也沒有做任何法律上行為
為求謹慎我想知道 這種刑事案件 多久時間後他提出告訴是沒有效用的?
款項我已全數歸還,該如何與公司和解??
和解書內容該如何寫才不會日後產生問題???[/quote:9a7677f8f0]
您好:
一、依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業務侵占罪的規定,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原則上本罪是非告訴乃論之罪,追訴權時效是二十年。
二、所謂非告訴乃論是對稱於告訴乃論之罪,一般社會用語通稱公訴罪就是指非告訴乃論之罪,這部份先說明之。被害人就算和解也可以提出刑事告訴,因此一般只能以和解違約的方式來約束被害人。例如和解時,會約定若被害人再行提出告訴,應賠償對方多多元之違約金。但是,有時候被害人會覺得這樣感覺不好而拒簽。所以說,這種案例類型,講究雙方和解的誠信,否則有時候和解了,被害人仍然提出告訴,對於加害人來說較無保障。此故,建議在人情義理方面多著墨,以判斷如何與對方和解。供予參酌,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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