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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遣費


POO 發問於 2015-03-23 | 桃園 |

Q: 我是從事醫療類,工作約滿三個月,有保勞健保,但並未和僱主簽訂任何契約。
想請問如僱主無故要求員工離職,是否需支付遣繕費(無簽訂合約)給員工?
員工是否需當下立刻走人(無簽訂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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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俊凱

律師

A:  1、任何僱傭契約並非需簽署書面契約才告雙方有僱傭契約,口頭亦可以成立僱傭契約。
2、其次,雖然台端認認執公司僅三個月,公司仍須依照勞基法第11條之規定方可以終止台端與公司之勞動契約。否則公司不可以解固台端。
3、如僱主無故要求員工離職,員工無需當下立刻走人,與有無簽訂合約無關。台端若仍要在該公司工作,可以請公司支付薪資。若公司執意要台端離開公司可以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訟,若勝訴時,於此段期間,公司仍須給付薪資於台端。如此可能較請求資遣費取得更多款項。因為台端不能適用勞基法第16條之規定,而是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規定僅3個月之資遣金額甚少對台端較無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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