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公司資遣費的方式是利用支票而為給付,
要如何保障我的權益?
需要請公司寫"切結書"還是"合約書"註明:支票到期未對現,視為沒結付呢
A:
[quote:ebb7544997="陳 先生/小姐"]請問公司資遣費的方式是利用支票而為給付,
要如何保障我的權益?
需要請公司寫"切結書"還是"合約書"註明:支票到期未對現,視為沒結付呢[/quote:ebb7544997]
ANS:
一、依民國94年07月01日起施行的《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2項規定,資遣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後30日內發給。所以,資方公司的給付資遣費債務的清償期限係「終止勞動契約後30日」。
二、資方公司以簽發「支票」(負擔新的支票債務)給付資遣費,就一般情形而言,應係以支票作為原因關係舊有債務的履行方法,除勞資雙方另有約定外,依《民法』第320條規定(新債清償),如果該「支票」未兌現(新的支票債務不履行),則其舊債務即「資遣費債務」仍不消滅。因此,要求資方公司出具上述內容的「切結書」或「合約書」,似無必要。
廖信憲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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