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我有訪問推銷的問題想問一下
業務員向我母親推銷一套英語教學和家教課程,英語教材很快的就收到了104.02.12,但家教一直拖延至104.03.13才來家裡,教我孩子如何使用教材。我就為家教時間一直無法確定,一拖再拖,孩子沒人教也不知要如何使用教材,於是我在104.03.15要求退貨被拒,對方公司認為超過七天鑑賞期,但我認為教材沒人教如何使用,孩子怎麼會使用,我於家教到家裡2日內提出,應該是沒超過才是。
不知我的見解是否成立?
謝謝您的答覆
祝心想事成
A: 您好:訪問買賣依消保法第19條規定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消費者於七日內如欲解約,必須以書面的方式,若用存證信函通知,可保存證據以便於日後舉證。英語課程服務內容如為主要給付內容,主張以3.13為收受日期起算點,亦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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