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想請教說我已經在同一間公司工作滿三年,那於這個月份9號向老闆題離職,但是老闆不同意,強迫做6/30,那我如果在4/13(一)開始自動曠職3日,這樣子在法律上有觸犯法律嗎?
如未交接完成,這樣會觸犯法律嗎?
如果有,那是觸犯甚麼法律?大約多少錢?
A:
您好!您的問題試分析如下:
一、員工離職應視其與雇主所簽訂之勞動契約性質,如屬定期性契約而超過三年者,員工可於滿三年後終止勞動契約,但應於離職前30日向雇主預告;如為不定期契約而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亦應於離職前30日向雇主預告。
二、再依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員工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雇主得不經預告即行解雇。至於交接與否和無故曠職是否另有罰則或賠償之問題,應視 貴公司之規定辦理。
三、因此,建議您如離職時間無法與公司達成協議,不妨向 貴公司所在之勞工局申請調解,切勿貿然以曠職之方式離職,以免影響自身權益及日後就職。以上,謹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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