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頂讓糾紛


張OO 發問於 2015-03-18 | 台北 |

Q: 律師您好:
店面頂讓合約書
第一條
店名為:          招牌名稱為:                 
使用範圍:                               
甲方同意以新台幣    萬元將下列頂讓給乙方,並讓乙方於此有營業之權力
1. 店面(不含房地產所有權)
2. □包括/□不包括 器具(設備器具清單另附之,點交時由乙方簽收)
3. □商標名稱及□招牌(□含商標權),甲方需提供相關證件        與乙方辦理相關過戶手續。
4. □生財技術
5. □客戶及□供應商訊息和資料
6. □協助乙方與房東簽立房屋租賃契約,或將現有未到期之契約權力轉移與乙方。

乙方應於簽約時
□以現金或即期支票支付甲方全部頂讓金共計新台幣       萬元整,                            
支付頂讓金與甲方,甲方需開立頂讓金收據與乙方。
第二條
雙方簽約時,乙方就甲方所有的營業設備暨生財器具需當場清點且簽收。
第三條
甲方向乙方保證契約標的物絕無來歷不明或供為他人債務擔保品情事,如有上述情事,導致發生糾紛,應由甲方負責處理及應負產生一切損害賠償之責,不得損害乙方之權益。
第五條
於民國年月日前店家若有任何積欠相關資金問題、債權債務、稅金及借貸等全權皆由甲方負責,民國年月日之後有任何積欠相關資金問題、債權債務、稅金及借貸等全權皆由乙方負責。
第六條
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依有關法令、習慣及誠實信用原則公平解決之。
第七條
若有違上述任何一條均屬違約,乙方有拿回頂讓金之權力,甲方不得有任何意義。

這是頂讓契約書 內容
對方因最近接獲檢舉未貼菸害防制法之標籤,導致被罰款,檢舉也是在頂讓之後才發生之事情,我是在去年11月底頂讓出去,而罰單是在12月分之事情。對方也還說店面是無法登記營業登記之問題,在我之前也沒有這問題,那時也說明我沒登記營業登記,想請問他如果以6、7條來告,是否站得住腳。

謝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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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quote:e592e338b3="張 先生/小姐"]律師您好:
店面頂讓合約書
第一條
店名為:          招牌名稱為:                 
使用範圍:                               
甲方同意以新台幣    萬元將下列頂讓給乙方,並讓乙方於此有營業之權力
1. 店面(不含房地產所有權)
2. □包括/□不包括 器具(設備器具清單另附之,點交時由乙方簽收)
3. □商標名稱及□招牌(□含商標權),甲方需提供相關證件        與乙方辦理相關過戶手續。
4. □生財技術
5. □客戶及□供應商訊息和資料
6. □協助乙方與房東簽立房屋租賃契約,或將現有未到期之契約權力轉移與乙方。

乙方應於簽約時
□以現金或即期支票支付甲方全部頂讓金共計新台幣       萬元整,                            
支付頂讓金與甲方,甲方需開立頂讓金收據與乙方。
第二條
雙方簽約時,乙方就甲方所有的營業設備暨生財器具需當場清點且簽收。
第三條
甲方向乙方保證契約標的物絕無來歷不明或供為他人債務擔保品情事,如有上述情事,導致發生糾紛,應由甲方負責處理及應負產生一切損害賠償之責,不得損害乙方之權益。
第五條
於民國年月日前店家若有任何積欠相關資金問題、債權債務、稅金及借貸等全權皆由甲方負責,民國年月日之後有任何積欠相關資金問題、債權債務、稅金及借貸等全權皆由乙方負責。
第六條
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依有關法令、習慣及誠實信用原則公平解決之。
第七條
若有違上述任何一條均屬違約,乙方有拿回頂讓金之權力,甲方不得有任何意義。

這是頂讓契約書 內容
對方因最近接獲檢舉未貼菸害防制法之標籤,導致被罰款,檢舉也是在頂讓之後才發生之事情,我是在去年11月底頂讓出去,而罰單是在12月分之事情。對方也還說店面是無法登記營業登記之問題,在我之前也沒有這問題,那時也說明我沒登記營業登記,想請問他如果以6、7條來告,是否站得住腳。

謝謝律師[/quote:e592e338b3]
您好:
一、依題意,似乎對造是以未貼標籤、店面無法登記二個理由主張違約。原則上,對造要用第六、七條為主張,不容易成立。
二、首先,本約基本上是買買契約的類型,其實本質上就是將東西買給對方的意思,只是有部份性質涉及與原店面有關,因此,通常會用頂讓字眼為契約內容。因此,沒有買賣上的瑕疵或問題,要主張違約,應有具體及強而有力的理由,始能主張賣方違約。其次,契約內容若未有保證店面營業登記,且已口頭說明,就無違約情形。再則,貼標籤部份,新的店主可依其實際營業需求,為合於主管機關所規範的設備或處置,況且,在契約上並無該部份的約定,欲以第六條為主張,實務上是不容易的。供予參酌,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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