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試用期去上班一天就不做了,有打電話告知。但3天後收到曠職存證信函,要我去辦理離職,如果我不去辦理會怎樣嗎?因為我不在台中。
A:
您好
依勞基法第十二條規定第一項第六款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一般而言,雇主若欲與勞工解除勞動契約,須給付勞工預告工資以及資遣費用,惟勞工若有勞基法第十二條之情形產生,雇主則可以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也不用支付資遣費用,以上係雇主自保的方式
故您沒有前往辦理離職手續,雇主可能會有以下處理方式:先把您解雇,同時也向勞保局解除幫你投保的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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