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我跟仲介看了一間中古屋,當日填單及受斡旋金,過了三天仲介說可以簽約,當日就在仲介代書面前看簽約單馬上簽約,當時也告知貸款所能負擔的能力,但因日後銀行貸款申請月付款已超出當初所約定的金額太多,所以想解約,但仲介卻說簽約金要末收,還要賠償仲介的服務費,如果以訴訟無條件解約勝算多少?當初也沒給我們契約審閱期
A:
您好,您的問題試分析如下:
一、依民法第345條第2項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是買賣契約之成立,須以雙方當事人之合意為要件。
二、「不動產委託銷售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其中第1條第1項規定不動產委託銷售定型化契約審閱期間不得少於3日,違反該規定者,該條款不構成契約內容。惟,上開規定之立法理由係在於維護消費者知的權利,使其於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有充分了解定型化契約條款之機會,確保契約對等、公平。如消費者已有詳細審閱契約之機會,則該條之保護目的已達,故實務上認為,消費者於簽約審閱契約條款內容之期間,雖未達規定期間,然企業經營者未有妨礙消費者事先審閱契約之行為,消費者有充分了解契約條款之機會,而於充分了解後同意與企業經營者成立契約關係,基於其他考量而選擇放棄審閱期間者,法律並無禁止消費者拋棄權利之限制,基於私法自治及契約自由之原則,並非不可。且於簽約後如已經將上述定型化契約交付予消費者,消費者隨時得查閱契約條款,有隨時瞭解契約條款之機會,因此,如在經過相當合理之期間後,消費者未曾主張契約審閱期遭剝奪,亦未曾反應有不瞭解契約條款或主張契約條款之不公平處,則此時已難謂消費者係於匆忙間訂立契約而不知該契約之相關權利義務,而主張其訂立之契約有失公平之虞。
三、再者,如無法申辦貸款或貸款超出自身還款能力而不想申辦之原因係可歸責消費者,則房仲業者依約沒收簽約金及要求給付仲介服務報酬,似非無理。
四、因此,建議您先詳細瞭解契約內容再與房仲業者協商或進行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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